一、建規通規要求

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5.5.1條文解釋:
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、疏散走道、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(包括室外樓梯)、避難走道、避難間或避難層、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,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。
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、數量、寬度,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,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,對于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。而這些與建筑的高度、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、房間的大小及內部布置、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、類型等關系密切。設計時應區別對待,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,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,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。
也就是說,疏散不能增加風險,疏散的原則因應按照疏散路徑的確立,應以“危險區域”→“次危險區域”→“相對安全區域”→“室外安全區域”為基本原則。風險逐級遞減,是所有安全疏散路徑須遵行的基本準則,是安全疏散設計的基礎。
將大廳作為疏散走道違背了疏散原則。除非大廳不擺放桌子進行營業。
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》GB55037-2022
7.1.5在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處,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,并應在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。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.1m。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。
作為疏散通道,桌子等障礙物明顯違背本條規范要求,存在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。
二、那么除開桌椅板凳等,保證最小疏散寬度可行嗎?
不行,根據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》實施指南GB55037-2022第P298的要求,不可改變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方向,在大廳作為疏散走道,不可避免在這個“走道”上改變疏散方向
另外,《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222-2017
4.0.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,其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,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;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,其頂棚、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。
總結:房間就是房間,把房間該做疏散走道還繼續保留房間的屬性性質,是不可行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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